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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发布

2023-09-09

2月15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9号)。

《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性治疗药物的特点、临床试验的设计考虑,以及辐射防护、跨学科合作及人员培训、联合用药开发的考虑等应特别关注的问题。《指导原则》指出,放射性治疗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主要基于射线能量和辐射暴露,辐射剂量的测定贯穿于放射性治疗药物研发的各个阶段。

针对临床试验的设计考虑,《指导原则》阐述了首次人体研究、剂量探索研究、关键研究、辐射剂量学、临床药理学、安全性、避孕考虑等内容。《指导原则》提出,对于发射γ射线的放射性治疗药物,可直接进行剂量测定估算。对于不能进行直接剂量测定的放射性治疗药物,尤其是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治疗药物,可使用替代显像剂评估生物分布和肿瘤摄取。在临床研究中,应基于临床安全性评价而非仅依据计划的辐射吸收剂量限值进行剂量递增和个体患者管理的决策。疾病的类型和分期以及潜在的急性毒性是剂量分割的重要因素。在临床试验中,对于给药周期的探索应包括再治疗的考虑。

 

重点内容

1、小分子或肽类配体的质量剂量通常在或者接近微剂量范围内(微剂量的通用定义为低于其产生药理学活性所需剂量的 1/100,且低于 100μg)。

2、基于单克隆抗体等大分子的靶向分子的质量剂量通常处于毫克范围内(微剂量通常是指摩尔质量低于 30nmol)。

3、当对α放射性药物进行剂量测定计算时,可以将α辐射的估计吸收剂量乘以相对生物学效应值,但仍需考虑放射性核素的微观尺度分布差异而导致的预测毒性与观察毒性的差异。

4、受试者的辐射防护可参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2020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和《GB16361-2012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5、对于不能进行直接显像的放射疗法,如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治疗药物,辐射剂量学的测定建议使用已确立的影像技术检测放射性核素标记的靶向部分。

6、选择 FIH 研究的起始剂量时应考虑放射性药物的放射性剂量(即给药活度)和非放射性部分的质量剂量两个因素,当非放射性部分的质量极低(如微剂量)时,则不需要考虑非放射性部分的质量剂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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